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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2947154/2020-16646 信息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解读材料 / 其他
        发布机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0-03-1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文  号:     关 键 词:    超标粮食;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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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宁政规字〔2020〕1号)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为方便社会各界特别是粮食经营者进一步了解《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更好地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现就《细则》起草情况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背景

        (一)制定《细则》,是践行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举措。粮食是最基本的食品,也是最基本的食品加工原料,粮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党的十九大指出,“完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同时更加注重粮食品质和质量安全”。2019年9月9日中央深改委第十次会议再次强调“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坚持数量质量并重”。

        (二)制定《细则》,是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点内容。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9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三)制定《细则》,是维护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的现实需要。南京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气温高,降水多,夏收正值5、6月梅雨季节,天气因素和环境污染等对粮食质量安全的影响不容忽视。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机制,有利于解决因粮食质量安全超标造成的“卖粮难”问题,以减少种粮农民的经济损失;有利于从源头管控超标粮食的流向渠道,以维护公众粮食消费安全。

        (四)制定《细则》,是强化依法管粮的法治要求。《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意见(试行)》(宁政办发〔2017〕2号有效期届满后应予以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苏政办发〔2018〕16号),明确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

        二、《细则》制定过程

        2018年底,原市粮食局就着手开展《细则》的制定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上报了201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请表。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宁司通〔2019〕20号),《细则》被列入201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性规定,我委组织开展了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调研考察、论证起草、征求意见(包括相关部门,基层各区、企业和种粮农民代表以及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委内部法规审核和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并报市司法局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上报市政府审议的《细则》送审稿。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月9日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

        三、制定《细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等。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6章31条,分别是总则、监测和检验、收购、处置、监督检查、附则。

        (一)关于超标粮食的定义

        《细则》所称超标粮食,是指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稻谷、小麦等原粮。

        (二)关于超标粮食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

        《细则》规定,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粮食处置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粮食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质量安全监测检验,组织落实超标粮食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财政部门负责超标粮食处置费用落实和管理工作;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农业发展银行安排信贷资金并实施信贷监管。

        (三)关于粮食经营者、食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细则》规定,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食品生产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禁将超标粮食作为食品原料。

        (四)关于超标粮食的监测响应

        《细则》细化明确了农业农村、粮食部门的超标粮食监测制度和超标粮食监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对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开展粮食超标情况自检工作和质检机构开展超标粮食检测工作提出要求,并健全规范了监测发现超标粮食的调查、报告、启动预案等响应机制。

        超标粮食风险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重金属、真菌毒素、药剂残留情况;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

        (五)关于超标粮食的收购储存

        《细则》规定,超标粮食收购实行方案365bet赌城网投_365时政_亚洲365bet、定点收购、定仓收储、统一作价、二次结算等制度,收购资金按照“统贷统还”原则承贷,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监管,收购入库的超标粮食数量和质量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组织验收

        (六)关于超标粮食定点收储库点应具备的条件

        《细则》明确,应根据库点实际和规定条件设置定点收储库点。规定条件是指《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体为: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技术处理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与区域内超标粮食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拥有与收购和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条件和人员;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

        (七)关于超标粮食的处置方式

        《细则》规定,超标粮食根据检验结果,可以按照国家标准和省规定按饲料用粮、工业用粮使用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置。即:不符合食用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用作饲料;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用于非食用工业用途;无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关于超标粮食销售管理

        《细则》规定了超标粮食有“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两种销售方式,明确了定向自主销售的买方企业和竞购处置企业的条件以及建立实行销售报告、质量管理、限定用途、情况告知等制度规定。

        选择定向自主销售时,由定点储存库点根据拟销售超标粮食的数量、用途,自主选定信誉和财务良好、具备处置能力、限定用途在其经营范围内的买方企业。

        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时,根据《江苏省超标粮食处置办法》规定,参加竞购(承担)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诚信守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近3年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保证超标粮食单存单放;必须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加工转化能力证明材料,并签署超标粮食安全处置承诺书,不得超过加工转化能力购买超标粮食,不得改变用途加工超标粮食。

        (九)关于超标粮食转化处置管理

        《细则》规定,中标(承担)处置企业应当签订承诺书,承诺按限定用途使用超标粮食,保证处置后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应当按规定建立超标粮食入库报告、入库检验记录和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建立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以及转化后的副产品、残渣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记录制度,并按规定期限保存检验及记录凭证;应当按规定将超标粮食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地监管部门。

        (十)关于超标粮食处置费用

        《细则》规定,根据超标粮食处置方案处置超标粮食所产生的费用,按照省规定的费用项目内容实行定额包干,由市粮食、财政部门共同协商确定定额标准,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规定的处置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快检设备费、扦样费、检验费、收购费、保管费、集并费、技术处理费、贷款利息、价差损失以及监管费等。

        对在库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超标粮食处置所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按照粮食权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超标的,处置费用和价差损失全部由经营者承担。 

        (十一)关于超标粮食的监督检查

        《细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管的部门职责、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和检查行为等;二是明确了超标粮食处置中举报受理的相关规定;三是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

        五、需说明的有关情况

        (一)关于《细则》征求意见情况。本《细则》在起草过程中,共征集修改意见15条,其中:市级相关部门1条、区粮食部门1条、粮食企业3条、市司法局预先审查10条。上述修改意见有2条未采纳,其余均采纳并修改到位,未采纳的意见也与提出单位沟通并达到共识。

        (二)关于超标粮食收购“二次结算”。“二次结算”是我市应对2016年“小麦超标”“卖粮难”的成功经验,通过“二次结算”的价格补差,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灾受到的经济损失,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有利于鼓励和吸引种粮农民将超标粮食交售给定点收储库点,而不因市场价格竞争流入非定点收储渠道,甚至外流失控,以减少食品安全隐患。

        (三)关于超标粮食处置费用。对本《细则》中未予明确的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标准和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市粮食部门在牵头制定超标粮食收购预案时,根据超标粮食发生时的收储、检验、保管、出入库、处置等运行成本以及价格行情、信贷利率等具体情况,会市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南京市超标粮食处置实施细则》原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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