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947154/2022-0885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减税降费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2-01-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文 号: | 宁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 关 键 词: | 基础设施配套费;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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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实际,现就我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按规定减征或免征配套费
(一)军队、国防、高新工程项目
1.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免征配套费;
2.经军队职能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经济适用房,免征配套费;
3.经省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确认的高新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含公共租赁房)
1.纳入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征配套费;
2.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
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配套费;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配套费。
(三)社会民生项目
1.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经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2.符合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的社会福利用地上,单独新建的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配套费减免优惠,其中:公益性养老机构全额返退,经营性养老机构按照50%返退。返退面积以民政部门备案的“服务设施面积”为依据,返退对象为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缴费义务人),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中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小型仓储类),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且经规划资源部门认定属于“信用承诺制”项目的,配套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二、市(区)配套费征收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配套费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确保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