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12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段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文件以及其他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第五条 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后评价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确定后评价项目范围、评价内容与方法、评价工作规范以及后评价成果应用。市发展改革委可以对单个项目或者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项评价,也可以对相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江北新区经发局、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项目自评报告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主要从以下有代表性、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中选择:
(一)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行业和区域发展、提升投资效率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的项目;
(二)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技术创新、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较大影响的项目;
(三)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四)跨地区、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的项目;
(五)采用新型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
(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七)其他需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后评价项目名单,制定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印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江北新区经发局、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九条 对分期建设、且每期项目之间存在功能联系、建设内容扩展的,在后期项目审批前,可以对前期项目进行项目后评价,为后期项目的决策论证提供参考。
第十条 列入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收到开展后评价通知后,按照时间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评报告(项目自评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1)。
第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效果评价、项目目标评价、项目建设的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第十二条 项目后评价应当注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可采取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以及国际通行的其他方法。
具体项目的后评价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后评价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
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开展后评价工作所需的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资料,以及项目建设运营总结报告等材料,不得瞒报、漏报、错报,并配合后评价承担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按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要求,根据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后评价任务,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见附件3)。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项目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
第四章 后评价成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后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研究形成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平衡方案调整、检查督查、体制机制创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对项目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地方和项目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后评价成果反馈项目参与各方,提供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机构参考,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后评价成果,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五章 后评价工作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后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评报告,积极配合承担后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相关承诺违约情况将记入其信用档案,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承担后评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后评价结论负责,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承担后评价任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任何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项目自评报告编制指引
项目自评报告由项目单位完成,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自评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情况。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具体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项目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利用效率、环境影响、可持续能力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等。
五、项目总结:自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或者教训、相关建议。
附件2: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目录
为便于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交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主要资料目录如下:
一、项目前期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其概算、特殊情况下的开工报告、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审查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安全生产相关文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融资承诺文件等相关的资料,以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文本、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
三、其他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附件3: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指引
项目后评价报告由承担后评价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应当运用逻辑框架法、成功度评价法、指标体系评分法等国内、国际通行方法开展后评价。报告编制可参考以下提纲:
一、编制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委托合同、项目自评报告、项目有关档案资料等。
二、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内容、实施进度、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运行及效益情况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包括技术水平或创新分析、财务及经济效益、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社会效益、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包括与发展规划衔接情况、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实际运行效果、可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后评价结论。包括项目成功度评价、总体评价结论、主要经验或者教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后评价报告编制除参考本指引外,还可参考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后评价报告编制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