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2055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3-0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7号)的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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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医发〔2022〕7号)的政策解读
全市深化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会议提出,营商环境建设要为实体经济降成本、为市场主体增活力、为创新发展积后劲。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省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印发《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2022年1月起,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由9.8%降低至8.8%(含生育保险缴费率0.8%)。
二是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2022年7月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在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与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再降低1个百分点,由11%调整为9%。2022年1—6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标准为380元/月(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月)。
三是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2022年度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250元执行、上限按21821元执行。
本次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有三方面特点。一是政策更持久。与疫情期间费率调整的阶段性不同,本次调整是长期性、持续性的制度安排。二是力度更大。预计2022年为全市用人单位减负27.7亿元,相比2021年度,占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全年收入的13%。三是惠及面更广。惠及全市参保单位21余万户、缴费人员340万人,同步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惠及50余万人。
政策文件请点击http://ybj.bjdfdc.com/gkml/202203/t20220304_3309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