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468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实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答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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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医用耗材分类采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答
问题一、什么样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会优先采购?
答: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我市开展的企业医用耗材整体带量降低价格谈判并中选的;参与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联动降价、梯度降价,并按规定降价挂网的;积极研发创新产品,通过审核进入《医保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并约定预采购量的,在我市阳光监管平台标注绿色标识,医疗机构会优先采购。
企业积极研发创新产品,通过审核进入《医保支持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鼓励使用的;参与梯度降价达到首次梯度降幅的;主动申请以全国最低挂网价下调价格的;响应最低价谈判的,在我市阳光监管平台标注蓝色标识,医疗机构在完成带量采购产品后,会继续采购这类耗材。
问题二、分类采购实施后对定点医疗机构采购有什么要求?
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按要求采购使用适宜的医用耗材产品。要完成“优先采购”产品规定采购量,不断提高“优先采购”、“鼓励采购”产品采购量,严格控制“限制采购”产品采购量,不得采购“严禁采购”产品。
问题三、产品被归为“限制采购”、“严禁采购”后如何转为“正常采购”等标识?
答:分类采购标识进行动态调整,鼓励企业积极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及时整改违规问题,产品可以从“限制采购”、“严禁采购”调整为“优先采购”、“鼓励采购”或“正常采购”。
问题四、定点医疗机构能否采购“限制采购”类产品?
答: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需要采购“优先采购”、“鼓励采购”或“正常采购”产品,如有临床特殊必须的,可以适度采购“限制采购”类产品,并严格控制采购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