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68400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7-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修订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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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依据
市政府《关于建立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宁政发〔2021〕10号)、《南京市失能人员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宁医发〔2021〕28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是做好《评估标准(修订版)》实施应用。市医保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修订版)》操作指南,组织培训工作;各医保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失能保险服务中心做好实施工作,确保《评估标准(修订版)》实施统一、规范、标准。
二是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共享机制。对经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可对医保部门的评估结果予以采信。在确保评估对象个人信息等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医保部门、民政部门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
三是建立评估效果的评价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评估标准(修订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沟通反馈,妥善处理解决;总结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失能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
三、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引入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指标
《评估标准(修订版)》的日常生活能力及肢体残疾程度指标沿用原评估标准,形成了有效衔接,引入的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指标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人员的失能情况。
(二)优化失能等级判定规则
根据综合日常生活能力及肢体残疾程度、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一级指标判定的受损情况,通过组合法综合确定评估对象失能等级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
(三)增加0-6岁儿童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修订版)》引入了0-6岁儿童评估标准,设定未成年人失能评估标准以致残性疾病诊断及实际照护依赖程度为主要评估依据,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照护服务需求。
(四)建立评估结果信息共享及跨部门互认机制
建立评估数据共享机制,对经医保部门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失能老年人,民政部门在给予护理补贴、指导养老机构开展入院评估时,对医保部门的评估结果予以采信。
政策文件请点击http://ybj.bjdfdc.com/gkml/202207/t20220718_3646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