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89226 | 信息分类: | 综合政务 / 解读材料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2-09-13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及结算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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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待遇及结算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着减轻慢性肾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患者负担、提高保障质量的原则,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对门诊透析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相关解读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
门诊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透析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限额由6.3万元/年提高至6.9万元/年;发生的辅助检查用药费用,符合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支付范围的,基金支付限额由1.2万元/年提高至1.5万元/年,符合居民和农民工医保门诊大病支付限额的,基金支付限额由8000元/年提高至1万元/年。
二、提高结算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衰竭门诊血液(腹膜)透析治疗,医保范围内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5900元/人·月提高至6600元/人·月;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5800元/人·月提高至6400元/人·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中慢性肾衰竭门诊血液(腹膜)透析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5900元/人·月执行,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按5600元/人·月执行。
三、费用结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上月发生的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透析治疗及其辅助检查用药的费用,根据门诊透析结算人数(扣除当月住院人数、转出人数等),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定额结算标准预结算。对于血液透析滤过治疗患者,月血液透析滤过次数少于2次的,每少1次扣减250元。预留月度预结算额5%为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预留款,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政策文件请点击http://ybj.bjdfdc.com/gkml/202209/t20220913_36965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