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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ybj.bjdfdc.com)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南京市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中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渠道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站向公众公开,根据需要,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C座14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5-68788619;

        传真号码:025-68788620;

        邮政编码:210019。

        (二)申请渠道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邮寄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首页-“政务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页面,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通过传真方式申请的,应通过电话确认传真已发送。

        (三)申请提交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本页面上下载电子版本。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