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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13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管理改革,优化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安居乐业的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7号)的精神和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住建委、市科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制定了《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策兑现服务工作。

        附件:《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教育局

        南京市公安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卫生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5213

        附件

        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人才居住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47号)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内外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人才居住证(以下称居住证)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持卡人享有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权益。

        第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建立居住证信息共享平台,并设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居住证信息定期通报。

        第二章  申领

        第四条  居住证申请人登录南京国际人才智力网,在线填写并提出申请。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社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通知申请人至南京人才大厦海外人才服务窗口交验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A证申请人应交验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护照;

        2、一张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彩色免冠照片;

        3、工作或创业证明:

        1)在本市工作的申请人,提交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工作期限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2)在本市创业的申请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本人在企业的股权证明;

        4、在本市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与业主签订的半年期以上并经区级以上房产局备案的租房合同;租赁公租房的,提供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的居住证申请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6、(1)申请人如为留学回国人员(包括中国籍和外国籍),应提交: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在国(境)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中国籍留学回国人员还另需提供外市户口本(或户口注销证明)等非南京户籍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如为非留学回国人员(外国籍),应提交:硕士以上学位证书、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  B证申请人应交验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入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计划的证明;

        2、第五条中第1-5款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偕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办居住证副证,需交验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身份证或护照;

        2、偕行配偶提供合法婚姻证明;偕行未成年子女应提供合法的亲属关系证明;

        3、一张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彩色免冠照片;

        4、中国籍副证申请人另需提交外市户口本(或户口注销证明)等非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人社局在申请人现场交验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到南京人才大厦海外人才服务窗口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居住证A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B证有效期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申请人劳动合同或创业的期限。居住证到期,居住证持有人需要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在线提交延期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并发给新证,同时收回原证。

        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的,可直接申请换领居住证 A证;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VIP卡的,可直接申请换领居住证 B证。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遗失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居住地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遗失或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线提交新证申请,申请核准后,发给新证。属变更信息的,收回原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居住证自动失效。

        1、有效期届满未续办的;

        2、居住证持有人不再在本市工作或创业的;

        3、居住证A证持有人取得本市户籍的;

        4、居住证持有人使用虚假信息取得居住证的;

        5、居住证持有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居住证失效,其副证即自动失效。

        第四章  权益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主持的科技项目在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展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创办企业时,申请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凡不属于《前置审批目录》内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公司设立登记实行四证联办制度;注册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专人咨询、指导,实行即来即办,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创办企业可享受便捷的一站式办税服务及针对性税收辅导。

        1、税务登记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一方办证、双方认可。

        2、纳税辅导服务。办税服务厅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税收辅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国税特服号)进行办税咨询和服务预约。

        第十五条   居住证及其副证持有人在与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由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副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证及其副证持有人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工作单位,可凭《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以及持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为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参照本市中高级职称资格条件申报职称,具体条件可登陆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查询,凭证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参照市公安局交管局《南京人才申领驾驶证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可参照《南京人才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第十九条   外国籍居住证持有人(含外国籍配偶、 未成年子女) 可按相关规定在南京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申请最长一年有效的居留许可或多次 F 字(访问)或 R 字(人才)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居住证;

        2、有效护照及签证;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4、《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彩色免冠照片;

        5、本市工作单位申请函;

        6、本市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居留许可还需提供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直接登记住宿。同时,内地居民需标明身份证号码,境外人员需标明护照号以及国籍。

        第二十一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籍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免办《暂(居)住证》。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自主创办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完税凭证,且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申请办法参照《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承租市本级建设的公共租赁租房的,由工作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其身份信息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给予优先安排,承租期与居住证有效期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时,享受与本市市民未成年人的同等待遇。
             1
        、需要在本市就读小学和初中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根据学区划分的规定,安排就读学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和副证,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加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子女入学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
            2
        、需要在本市参加中考和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根据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的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等手续。
            3
        、需要从外地转学至本市中小学就读的,按照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和副证,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加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子女入学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

        4、符合《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宁教字〔200046号)文件要求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如遇中考总分调整,加分分值做相应调整。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就读初中学校领取有关表格,凭居住证和副证,在南京市人才大厦海外人才服务窗口办理身份审核手续。

        第二十四条   6周岁(含)以下的居住证副证持有人,可按照本市市民同等待遇,依据《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苏卫疾控〔200810号)的规定,实行免疫接种项目。符合条件的儿童按照就近接种的原则,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参照本市居民的待遇免费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市、区公共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扶持政策、免费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的,按照《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B证持有人除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可享有下列权益:

        1、居住证持有人可对照《南京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认定条件》、《南京市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认定条件(试行)》、《南京市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认定条件(试行)》,直接申报本市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居住证持有人凭《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张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由现工作单位初审盖章后,报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自行涂改或撕毁。

        持优诊证的人员可至定点医院特约门诊或特约窗口,享受挂号、诊疗、取药优先待遇。持优诊证的人员医疗费实行现金结算,凭本人就诊结算发票回现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结账。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和非华侨身份)可申请在本市落户,申请办法参照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4、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本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申请签发最长5年的居留许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申请人须真实提供有关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有效信息。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将追究申请人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已享受的权益进行经费追偿和资格取缔。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拥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的、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身份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