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民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消防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25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养老机构消防行政审批手续问题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但单位主动要求申报备案的,消防行政审批窗口可以受理。
二、关于利用闲置资源和存量房产兴办养老机构消防行政审批问题
现有闲置资源(厂房、社区用房、城市经济型酒店、办公用房)等房产及农村集体用地等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暂不改变房产性质直接申办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无需提供规划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规划证明文件意见。
三、关于已用于养老服务但未办理消防手续的建筑,应严格执行《关于南京市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相关要求。
南京市民政局 南京市公安消防局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