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建邺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邺区法院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同时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区法院现就相关事项进行了公告。
公告明确:一、本公告面向对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及失信企业。
二、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具备履行能力的应积极履行义务。在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有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应向本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执行人也应及时向本院予以反馈。
三、申请执行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查被执行人企业财产状况的,可委托代理律师向本院申请签发《执行调查令》,并在期限内完成调查。
四、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过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可向本院申请撤销或删除失信信息,本院根据申请依法进行审查。
我区各部门各街道园区将会进一步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市大数据管理局推送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依法依规开展惩戒约束等工作,全面降低我区严重失信主体数量,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