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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南京市人社局就疫情期间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2日 12:40 来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 0

        810日上午,市人社局一级调研员郁永春在南京市召开的第二十一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就防疫措施涉及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支付如何处理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一是指导企业与职工妥善处理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或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及时告知企业,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二是指导企业与职工妥善处理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绿码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如实行小区、楼栋封闭封控等)实施隔离观察或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有关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由企业依法支付相应工资。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依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例如: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有关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三是公布维权途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查处,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支付职工应得的工资等;也可以向市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依法调解双方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依法裁决企业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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