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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 )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11:16 来源: 阅读 0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370号 

            


        原文号 

        发改财金〔2018〕370号 

        文件名称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 

        发文单位 

        国家发改委 财金司 

        发文级别 

        国家部委 

        发文时间 

        2018年3月1日   

        施行日期 

        2018年5月1日 

        关键词 

        失信被执行人,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 

        主要内容 

        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被施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措施: 

        1. 各级人民法院,限制被实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2.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被实行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各地信息互通共享: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被实行人办理不动产产权变化(转移、抵押、变更)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全国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厅(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等有关要求,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与人民法院要积极推进建立同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办理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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