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南谯法院就原告李某和被告某公司、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某公司及王某支付李某9万余元及利息,被告人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李某向南谯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王某及被告人张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2015年,张某将其位于滁州市清流路上的一处房屋出售,同年8月收到房款共计37万余元后,仍不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被执行。归案后,被告人张某返还给李某10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万余元人民币。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