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对拒不偿还银行借款的被执行人王某某依法拘留。据了解,这是该院自今年大打集中执行攻坚战以来铁腕惩治“老赖”的一个小小缩影。截止5月底,该院执行局开展集中执行20余次,拘传40余人,司法拘留15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案件7件,已立案侦查2件,其他几件正在审查中。



在原告正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某与李某某、曹某某与杨某均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25日,王某某向正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并约定好相关利率,曹某某为保证人,该银行分别与王某某、曹某某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后该银行又分别与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曹某某的妻子杨某签订“夫妻共同债务承诺书”,承诺王某某不能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到期债务时,该行有权直接从其二人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清偿债务。借款到期后,王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该银行将其诉至正定县人民法院。
该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冀0123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王某某、李某某返还原告贷款本金200000元,截止2016年7月19日的利息23212.81元,本息合计223213.81元,并自2016年7月20日起截止还清贷款日止,以本金20万为基数,向原告支付罚息,罚息利率按贷款期内月利率9.9‰加收50%,按14.85‰计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曹某某、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48元,减半收费计2324元,由被告负担。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其拒不到庭。
2017年5月,执行人员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及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力帆牌轿车1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大众轿车1辆,有期房一套外,其他三个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及土地登记。
6月20日,执行人员将被执行人王某某传唤至执行局,询问如何履行判决义务,其称银行借款自己和曹某某一人花了10万元,他自己的那部分做生意全部赔进去了,其夫妻日常剩余资金买了机器设备,由于环保问题机器一直未能运行,没能力还贷款。执行人员告知该院已查明其名下有车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车辆、期房如果抗拒执行,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仍称没有钱,你们看着办吧。
当日,该院依法作出(2017)正拘字第501号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
同时,执行人员告知其他被执行人,尽快筹措执行款,如果仍继续抗拒执行,该院将果断对其采取查封、拘留措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三人表示争取十日内答复。
现此案正在协调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