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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特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作为加分条件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7日 09:48 来源: 阅读 0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文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

          1. 不得把要求外地建设类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生产基地等作为招投标的前置条件。

          2. 不得以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等名单、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投标。

          3. 不得抬高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4. 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

          5. 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6. 已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企业纳入本地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原文详见:《关于落实省委巡视组等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问题整改要求的通知》(赣建招〔2018〕11号)

          早在今年三月,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中,就明令禁止地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存在“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等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本次江西省发文,重申了这一要求,并且较为详细地点明了招投标活动中“打擦边球”的这类行为,例如以设立生产基地等名义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具有分支机构、通过建立“预选承包商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指定企业类型和企业注册地等方式作为资格条件或分值设置不合理的评分项等,还有要求法人代表到现场参与开标等等。

          从《通知》目的来看,这些行为也极有可能是今年上半年江西省委巡视组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巡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还格外提到,“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此处将特定的信用评价等同视为限制投标企业公平竞争的要素,不由得引人关注。

          为何信用评价成为投标条件?

          在“放管服”改革的逐步深化下,由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企业资质渐渐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对企业信用的日益重视。

          2013年,《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发布,其中提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此外,在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也提出,国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据此,许多地方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信用评价作为资格条件或者投标的加分条件已成常事。在政策倡导下,许多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也开始建立相关的信用评级机制,为内部会员或对外开展信用评级服务。

          信用评价的使用与思考

          毫无疑问,推动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竞争机制中,能够帮助招标人寻找到更加优质、可信赖的供应商。

          然而,当前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出具的信用状况证明各不相同,有些是银行资信证明,有些是特定行业协会出具的信用评级证书,还有些是要求出具指定第三方评价机构给出的信用评级报告,投标人为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开具各种信用评价证明,一方面造成投标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一些设置不合理的信用评价条款有意或无意中成为了阻碍竞争的“歧视性条款”,备受诟病。

          江西省住建厅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要求,不得将特定地区或行业的信用评价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尽管只是在建设领域得以率先明确,但也提醒人们重视信用评价的滥用和误用问题,别让信用评价当了妨碍竞争的替罪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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