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开始着手准备至今,本月20日起,《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不仅意味着我市文明创建迎来了新阶段,也标志着城市治理迈上了新台阶。
《条例》内容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不仅提出公职人员要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还明确要求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和尊重,并积极呼应民法典,增加“好人法”相关规定,立法保障救人免责。此外,社交距离,推行分餐、公筷等文明行为也写进了《条例》。
相关人士介绍,在立法时,《条例》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把公民道德建设的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激励与保障、法律责任的具体条款中。
社会文明促进既要靠正面激励、宣传倡导,也要靠重点整治、硬性约束,所以《条例》也坚持全面促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既有基本规范,也有倡导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涵盖公共空间(网络空间)、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等各方面。在重点治理方面,则采用动态清单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将市民群众十分反感、社会反映十分突出,且反复出现、反复发生、反复回潮的那些不文明行为列入清单,增强清单的权威性、执行力。
《条例》还坚持南京特色与市外经验相结合。在起草过程中,一方面把中央文明办关于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要求、标准和规定落实到《条例》中,并固化我市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中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方法载体等成果;另一方面,注重拓宽视野,深入研究借鉴全国各地相关城市的立法经验。比如在制度设计上,参照北京、天津、深圳等城市的做法,设立社会服务可以折抵罚款的制度;参照杭州、宁波、青岛等城市的做法,设立文明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的制度;在立法语言上,参照广州、厦门的做法,力求精准明确、直白易懂,多用细化、量化表达,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这部《条例》,市社科联党组书记、主席,市社科院院长曹劲松认为,这代表着南京文明创建迎来了新阶段。
“以前我们说文明城市创建,主要靠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而《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南京的城市文明创建从‘管理’向‘治理’的转变,这也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体现。”曹劲松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