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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以"信用+改革"助推简化审批优化监管强化服务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7日 09:50 来源:信用中国 阅读 0

        在全省率先启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目前每年参评企业达到3000家左右;在环评审批上实行“告知承诺制”,以企业信用承诺为基础,符合条件的项目无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监管领域建立“正面清单”,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做到“无事不扰”……

        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加强生态环境信用监管为抓手,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载体,从源头准入、日常管理、信用建设等环节有效简化审批、优化监管、强化服务,为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绿色助力。在2020年11月广州市信用办、市文明办联合主办的“诚信兴商 信用智创”主题活动中,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申报的“放大环境信用效应 助力广州绿色发展”案例获评为“信用创新应用案例”。

        简化环评审批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在源头准入环节,简化环评审批,时效性和便利度双提升,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简化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按照“放管服”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对不新增用地和污染物排放、未发生重大变动等技术改造项目,以企业信用承诺为基础,无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一步精简流程,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现全网办,取消窗口递交资料环节,不再需要整套递交文件,只需准备4份申请材料在网上平台即可完成操作,受理更快,效率更高,审批时限由原20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精准施策,助力疫情防控。面对年初突如其来的疫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主动靠前服务,加快审批进度。开辟抗疫项目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简化手续;与之相关的厂房、病房、实验室等建筑物,可以“容缺受理”,先开工后完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不再运营的项目,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接续发力,扩大豁免范围。2017年1月,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实施《广州市第一批免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试行)》,探索将7大类共26项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简化手续;2018年12月,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将豁免范围扩大至8大类共31项建设项目类型;2020年7月,印发《广州市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与前2版名录相比,豁免的项目种类大幅增多,主要围绕广州发展实际需要,将环境影响微小的交通枢纽、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纳入豁免环评范围;同时从方便群众和服务民生角度出发,对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以及其他小微企业项目豁免环评,共涵盖30个行业89类项目。豁免环评实施以来,全市减少约20%的建设项目环评咨询量。

        出台“正面清单” 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

        在日常管理环节,优化执法监管,“无事不扰”与“技术帮扶”相结合,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分类监管,建立“正面清单”。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围绕“六稳”“六保”、疫情防控等重点工作,逐步将环境信用良好、环境管理规范、污染轻、风险低的968家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免于或减少现场执法检查,做到“无事不扰”。同时,为避免清单“终身化”,杜绝“一纳了之”情形,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对暂不符合纳入条件但具备整改可行性的企业,加强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符合条件后纳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则及时移出“正面清单”,主动365bet赌城网投_365时政_亚洲365bet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已有6家企业因涉嫌环境违法被及时移出清单。

        多措并举,丰富执法手段。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依托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利用走航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管,通过无人机航拍抽查建筑工地,研判在线监测数据加强企业督导。同时,印发“正面清单”实施细则,把监管执法与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污染防治攻坚等有机结合起来,对清单内企业开展非现场检查2264家次,其中通过在线监控检查企业644家次,发现存在问题56个,及时指导企业立行立改,切实做到“执法非现场、监管不缺位”。

        创新方式,积极宣传引导。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注重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技术帮扶和普法宣传。一方面,结合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开展线上“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活动,通过微信、QQ等“不见面”方式服务企业,共解答咨询、普法宣讲675家次,有效回应企业关切;以在线方式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控管理培训,通过业务讲解、答难释疑和工作交流,提高企业人员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印制派发有关污水排放、固体废物典型案例及规范化管理要求等工作指引和宣传手册,强化一线执法人员及专职环保员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和监管。

        落实信用惠企 助推守信企业获得优惠措施

        在信用建设环节,强化助企服务,“正向激励”同“信用惠企”齐落实,大力推动守正创新。

        客观公正,应评尽评。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行强制评价和自愿评价相结合,每年度评价企业约3000家,评价覆盖面广,做到“应评尽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自2016年1月起在全省率先启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参评企业在评价系统内进行自我评价、上传辅证材料、提交自评结果、反馈初评意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初评、复核,全程无纸化操作,自动计算生成评价结果,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正向激励,惠企助企。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信用惠企”为出发点,2020年以来共推送联合激励对象104家,助推守信企业获得优惠措施;以“信用利企”为着力点,结合环境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监管,落实差别化水价、污水处理费等政策,多渠道释放“信用利好”,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以“信用助企”为落脚点,包容审慎地为企业在申报稳岗位补贴、评优评先、税费优惠等方面出具核查意见、提供信用助力,2020年以来共为2.5万家次企业提供守法核查服务。

        强化服务,高效修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及人民银行等46个部门联合签署出台《广州市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生产经营者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一经确定,即推送上述46个部门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纳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综合影响企业获取贷款、资金补助、采购便利、评优评先、税收优惠、差别化价格等方面。为引导企业改善环境行为、减少不利影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期间,积极引导企业立行立改,“即时修复”信用438家;评价结果公布后,主动帮扶失信企业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提交信用承诺、在线申请办理,完成环境信用修复151家,助力企业良性发展。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家尚未颁布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本市先行立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社会诚信、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

        信息采集应经本人同意

        《条例》共八章66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或者根据管理和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

        明确信用奖惩制度

        此外,《条例》还注重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期限内可修复信用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归集、使用、加工、传输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社会信用信息。信用主体有权知晓与其社会信用信息相关的采集、归集、应用以及其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变动理由等情况,认为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应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提出异议申请。

        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信用主体可以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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