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通告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是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重要举措,是践行人人参与环境保护,共建共享美丽家园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的单位(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应该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日常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三类。
三、单位应该做好下列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一)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分类归集点和引导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标明分类种类,并保持完好、整洁。垃圾分类归集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用于集中暂存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引导标志设置在主要通道等处,标明垃圾分类投放点位置。
(二)机场、码头、车站、港口、公园、商场等公共设施、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单位应明确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经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收集、运输;在垃圾分类归集点标明各类垃圾的去向、收运人或收运企业、收运方式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生活垃圾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通过12319热线等途径向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五、单位违反本通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来源:南京市城市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