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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2-06-02 16:28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局各有关处室、单位,各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打击骗保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打击诈骗医保基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医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自查重点

        以2020年1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职工和居民医保结算数据为基础,重点围绕高值医用耗材使用金额排名前10的临床专科、肿瘤靶向药、负面清单等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具体自查清单见附件1。

        三、自查时间

        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时间:2022年5月30日—2022年6月25日。

        四、相关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既是落实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要求,又是压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使用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深化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基金监管规定动作,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二是组织开展自查。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监管”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同级医保行政部门做好数据调取、违规费用追回等相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细化方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行立改,涉及医保基金损失的,主动报告相应医保行政部门。

        三是做好反馈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于6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违规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相应医保部门,各医保分局(含江北新区)认真填报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市医保局。

        四是依法依规处理。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报告的违规问题,市、区医保部门可依法依规从轻处理,及时追回医保基金损失。自查工作结束后,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将结合事中事后监管计划,通过数据筛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分阶段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期间发现医疗机构未主动上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理。

        联系人:缪世岭,联系电话:68788633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违规收费自查自纠清单

        2.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违规情况统计表

        3.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违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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