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 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0〕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审批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目标完成等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各有关部门及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以及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的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等,并对验收结果和出具的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在国家、省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也可根据相关规定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园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三)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文件及意见等;
(四)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五)有关竣工验收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专项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且有明确的可以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二)必须进行的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检验检测、技术鉴定、认证(定)已经完成;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形成生产能力;
(四)项目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项目经试运行,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事故原因已查出、隐患问题完全解决且建立了完善的预防管理机制;
(五)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其他要求;
(六)工程实际投资在批复的投资概算内;
(七)项目财务已经过审计;
(八)项目竣工档案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九)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在项目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验收部门(以下统称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竣工验收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前,应当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和技术总结报告;
(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技术资料和结论意见;
(三)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各专项验收或者联合验收文件及意见;
(四)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等;
(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格式参见附件2);
(二)竣工验收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进行审核,对《项目竣工验收审查信息表》盖章确认,正式行文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收到竣工验收部门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业务处室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要求对项目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查,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项目单位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中填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四)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竣工验收部门进行补正。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如需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于5个工作日内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提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如需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的,市发展改革委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主持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格式参见附件3);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结果,可组织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评估;对技术性较强的,可先行组织技术预验收,并出具专家技术预验收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完成;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和生产性项目产品情况、设备到位情况;
(五)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或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定)意见情况;
(七)概算执行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长、因故无法继续实施或者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以分期或者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每个项目竣工验收均应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责任处室和主管业务处室、竣工验收部门、项目审批部门、项目专项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以及专家组成。
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受委托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处室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其他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的专家,由市发展改革委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处室按照《南京市发展改革委评审(咨询)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宁发改法规字〔2020〕519号)有关规定,在专家系统中随机抽取产生,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工程、财务、项目管理等3-5名专业人员组成。抽取的专家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验收工作的,应当回避。
项目单位和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相关单位人员不得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竣工验收委员会下成立专家组开展竣工验收。如市发展改革委专家库中缺少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经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和机关纪委同意,可以协调从其他行政机关建立的专家库或其他高端智库中抽取,或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专家抽取申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会议主要议程由主任委员确定,一般应包括:
(一)宣布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验收准备工作总结汇报;
(三)听取竣工验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四)查阅项目建设和运行档案资料,查验项目现场和运行情况等;
(五)讨论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委员会签名;
(六)宣布项目竣工验收结论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是项目单位完成批复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凭据。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项目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当立即再次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向相关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印发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主管业务处室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会同区(园区)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纠正、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竣工验收会议上已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要求的,项目单位逾期未整改而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经费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重大能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需开展竣工验收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资金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