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联系电话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三、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四、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五、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
九、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